复德森法师书一、致德森法师书二、致德森法师书三、致德森法师书四、复如岑师代友人问书--第7集.

《印光大师文钞》三编卷一


复德森法师书一

所寄之附录,昨二点钟后方到。以与客谈话久,无精神看。今晨逐一看过。适孟庵来令看,赞叹不置。续钞上本已定,若下本屡附之文多,则二本厚薄不同。宜将此册附于上本之后,则两本适均。附不必定在末后,上本后亦是附,不可决定附于下本之后。现各处款收齐将近二万,用报纸也不过印二万上下。若用毛边,一万只能印三四千部。乐居士之心,可谓尽善,惜不知时宜。光自印书来,尚不用毛边,何况报纸。后以毛太破碎太多,剔出少半作废纸卖,而其纸价仍算于书中。况福建江西出纸处,都遭兵灾,以故只好用报纸。乐盖不知光之本心,万余部书,在印处觉得很多,若分出去,实为甚少。乐之论,系太平时世之常法。光之意,乃饥荒时世之权法。不执一,则二俱合理。一执一,则二俱未善。今说一譬,以明其义。譬如有人于米珠薪桂之时,以十万济饥。以十万有限,饥民无穷,当用稍贱之粮,以期多济时期及穷人耳。若用上等食粮,善则甚善,钱尽后将奈之何。文钞之感发于人不少,非纸好而得。郑哲侯六十岁前,与佛为怨,六十岁看文钞,将从前韩欧程朱之所说,置之度外,极力提倡佛法。可知真欲利人,宜以广布为事。有谓多则被人遭践,有损无益,须知佛经儒书,不能令绝无遭践之事。吾人业力凡夫之书,何能绝无遭践之事。现在中外信佛者多,固不须作此深虑。当念无佛法处之大通家,尚有不知佛法之苦。若曾左李阎,(阎丹初,朝邑人,曾为副相。人极淳朴,不谤佛,亦绝未研究。)皆不谤佛,亦不知佛之人。可不哀哉。祈慧察是幸。此字不可附入文钞。

致德森法师书二

凡上海所有之款,通归印文钞,不必一一报明。光大约不久了,故将已了者了之,不能了者亦了之。光死,决不与现在僧相同,瞎张罗,送讣文,开吊,求题跋,敛些大粪堆在头上以为荣。以后即不死,外边有信来,也不要寄。信来,师愿结缘,则随意答复。否则原书寄回。五台之信不写了,法度尚不以为然,写之亦只自讨烦恼,任他明心见性去。药师经今日为寄去,以后师当与彼商酌,光不问事了。光自民六年渐忙,忙得不了。只为别人忙,自己工夫荒废了。倘阿弥陀佛垂慈接引,千足万足。至于作作铭赞诔联者,教他们千万不要敛大粪向光头上堆,则受赐多矣。祈慧察。师帮光十九年辛苦,不胜感谢。光死,亦不必来山,以免寒凉。

致德森法师书三

此刻似不如清晨之疲怠,谅不至即死。然死固有所不免,当与熟悉者说,光死仍照常为自己念佛,不须为光念。何以故,以尚不与自己念,即为光念,也不济事。果真为自己念,不为光念,光反得大利益。是故无论何人何事,都要将有大利益的事认真做。则一切空套子,假面具,都成真实功德。真实人方是佛弟子。光见一大老死,一人作像赞云,于穆大雄,出现世间。又一弟子与其师玉嵀作云,其行为与永明同,殆永明之后身乎。光批云,以凡滥圣,罪在不原。玉师虽好,何可作如此赞乎。玉师有知,当痛哭流涕矣。好好的佛法,就教好名而恶实的弄得糟透了。吾人不能矫正时弊,何敢跟到敛大粪的一般人凑热闹,以教一切人为自己多多的敛些。意欲流芳百世,而不知其实在遗臭万年也。光无实德,若颂扬光,即是敛大粪向光头上堆。祈与一切有缘者说之。

致德森法师书四

去腊拟将广济之信作罢,由师怂恿,于除日起随意书之。妙师见之令录,光本无意于入续钞也。络络索索,有五千言。其初说打千僧斋之流弊,裁去另呈。内中说参禅不易得益,以五祖戒为证。戒师非常人,尚未断见惑,况了生死乎。东坡守杭时,尚不拒绝娼妓,可知其仍是具缚凡夫。师详阅之,可附即附,亦不必执定。光目力益衰,信札益多。去腊立春日,因与妙师说,若常住肯料理,则光不问事。否则一概退回。妙师令人代理,凡求皈依者,空函固多,亦有具香敬者。前二年凡来寺皈依,香敬及特别送光者,通归常住。凡信中寄来者归光。今则特别送者归光。来山皈依香敬,信中香敬,通归常住。上海有求法名者,师代为书,香敬亦归师零用。续文钞事,光不过问,随师料理。若上海求法名者,转来亦是代书,何必无事找事做乎。费福纯有一片字,何福遐亦有一张字,略说节欲之利益,生二子,均十余日死,当是不节欲,故先天不足所致。此辈青年以欲为乐,又欲生强健福寿之儿女,适得其反,可不哀哉。去腊方慧渊有信来,言汤屡病,且不肯忌生冷,每私吃不宜吃者,则遂发病,病中又常念妻子,念亦无益,可知其人由业力故,竟成颠倒矣。光虽未死,且作死想。以故一切事,既不能料理,则不过问,以后随师作主办。钱财在上海者,光俱不要。有力多印,无力少印,再无力不印,均随财力为准,切勿负债,以致棘手劳心也。祈慈谅。凡有信心者,令彼一心念佛,不必以光为念,亦勿特来相看,免得费钱费时,了无所益也。

复如岑师代友人问书

所问略为说之,不能畅叙。

(一)既有佛堂,彼何须又在寮房供佛。今人多半是粗心浮气,殿堂上尚肆无忌惮。正念诵礼拜时,尚敢出下气,则寮房之放肆,更不堪言。若寮房供佛,当作大雄宝殿想,或可少招罪过。否则其功甚少,其过无量。每见高座法师,尚不以出下气为罪,而于念诵时竟敢行之,况悠悠泛泛之学人乎。座下所说,乃于无可设法中,与彼作一方便,当以在殿礼拜,为免招罪过之第一法。

(二)观想之法,亦非全靠外相。如以外相为事,则报化本是一体,又何有报化相碍之处。譬如人子见盛服之父母,与见常服之父母,并不作此是彼非,彼是此非之想。其人观佛,作此种执相之见,若非自夸工夫,便是固执不通。此种人,久久或致著魔,非真修行之士也。

(三)像之可以供可以存者,供之或存之。其不能供不能存者,焚化之。毁像焚经,罪极深重,此约可供可存者说。若不可供不可存者,亦执此义,则成亵渎。譬如人子于父母生时,必须设法令其安全。于父母亡后,必须设法为之埋藏。若不明理之愚人,见人埋藏父母以为行孝,则将欲以活父母而埋藏之而尽孝。或见人供养父母以为孝,遂对已死之父母,仍依平日供养之仪供养之。二者皆非真孝也。经像之不能读不能供者,固当焚化之。然不可作平常字纸化,必须另设化器,严以防守,不令灰飞余处。以其灰取而装于极密致之布袋中,又加以净沙或净石,俾入水即沉,不致漂于两岸。有过海者,到深处投之海中,或大江深处则可,小沟小河断不可投。如是行者,是为如法。若不加沙石,决定漂至两傍,仍成亵渎,其罪非小。而秽石秽砖,切不可用。

(四)阿弥陀佛四十八愿,岂有不救苦厄之事。观音菩萨随机示导,岂有不接引生西之理。念佛人临终亲见佛及圣众亲垂接引,何得此种死执著。果如是,则佛也不足为佛,菩萨也不足为菩萨矣。生西当以信愿为本,若遇危险念观音,有信愿命终决定生西方。或只专一念弥陀,有苦厄亦必解脱。古书所载,难更仆数。今于尘劳中则事事圆通,于修持中则事事死执,不当圆通而妄圆通,不当执著而死执著,此苦海之所以长沸,轮回所以无息也。作此见者,直同小儿,如是之人,何足与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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