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节 “去庸人而用才干”(1)--清宫档案揭秘.

《清宫档案揭秘》第07节 “去庸人而用才干”(1)


雍正认为,“治天下之道惟用人,除此皆末节也”。他在任用内外官员上,除首要考察是否清正廉洁公忠勤慎外,还形成了一套重实际求高效的用人风格。

1.清除平庸的“木偶”

雍正指出,当官的若是不干事或干不了事,人品再好,也不过像个“木偶”摆设,起不到治世安民的作用。雍正曾把守国法无过错的官员分为两类,一种是听话顺从但平庸无为之辈,另一种是有才干有主见但不免常有不同意见的人。在这两者之间,雍正的态度十分明确:“去庸人而用才干。”

雍正认为,为官者干不出成绩,不能有所作为,这本身就是失职。他说:“庸碌安分、洁已沽名之人,驾御虽然省力,恐误事。”对这种官员必须及时调整。湖南巡抚王国栋,为官虽然清廉勤慎,但才识不行,在地方无所作为,于是被雍正调换。云南开化总兵仇元正,人本老实,素无大过,但因年过花甲,不免疏懒,办理公事勉强支持,营伍虽不致荒废,却也难有起色。雍正得报,立即将仇元正勒令休致,另换精明强干之员。直隶吴桥知县常三乐,廉洁安分,也没有什么过错,但是他胆小软弱,以致地方好多事久拖不决,很难有什么起色。为此,直隶巡抚李维钧要把常三乐从县令职位上调开,吏部却认为常三乐没有什么劣迹而不予批准。雍正得知这件事,毫不含糊地指出:常三乐当官软弱,实属失职,应当免去官职。还有,山东曹县知县王锡玠,在到任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对二十多起命盗案件没有一件审完,也没有拿获一名人犯,虽然没有什么贪赃枉法之事,但雍正认为不干事本身就是失职犯罪,不仅摘掉了这个知县的乌纱帽,还让他坐了五年的大牢。看来,在雍正手下,且不说贪官,就是平庸无为的人也难以混下去。

雍正清除贪官庸人毫不手软,而对有才干的人却是备加爱惜的。他常对文武大臣讲,凡是有些真才实学的人,因为他们有才识有主见而敢于顶撞,难以驾驭,这些人也有恃才傲物不拘小节的毛病,但治理国家最终要靠这样的人,对他们应当爱惜、教诲,而决不能因为见解不同就抛弃不用,甚至加以迫害摧残。

2.“未有先学养子而后方嫁”

为了造就一支高效的官吏队伍,雍正命令文武百官荐举人才。可是有的官员忌贤妒能,以还没有全面看透为理由,拒绝推举他人。雍正斥责说:若一定等全面看透才推举,那么天下就没有可推举的人了!雍正曾对广东总督阿克敦说:用人选官不能先有成见,以前不行的,经过努力改进,可能就行了;以前行的,若是骄傲起来,也就不行了。雍正大批选拔新人,保守势力反对说这些新人经验不足。对此,雍正形象地比喻说:没有先学养孩子而后再嫁人的。意思是说,经验不足完全可以在实践中学习。

因才用人,力求使官员的才识能力与其职务相当,这是雍正的一向主张。他认为,政有缓急难易,人有强柔短长。用违其才,虽能者也难以效力,虽贤者或致误公;用当其可,则为官者各施所长,政无废事。惠士奇其人,才学出众,十二岁就做得一手好诗,后来考中进士,朝廷派他到广东担任学政。惠士奇在地方主持科举考试“一文不取”,这在当时的考官中实在是难以找到的,因此他以清廉著名于岭南。对这样官声颇好的有“德”之员,如何提拔晋升,雍正命两广总督杨琳详加考察,因才致用。杨琳奏报说,惠士奇的特长在于舞文弄墨,至于行政管理则显得能力不足。据此,雍正将惠士奇召回京师,迁升翰林院侍讲学士,专掌论撰文史之事。

雍正任用官员从实际出发,注重操守才识与实际需要,而不拘泥于已有成例。清朝用人,原有资格、出身的规定,以及旗人、汉人的界限。按定制,在中央各部同一级的官员中,满员地位高于汉员。雍正却不拘满汉界限,谕命将兼管吏部、户部事务的汉人大学士张廷玉的班位,排在另一兼管部务的满人公爵傅尔丹之上。雍正四年(1726),陕西三边地方的驻防军队出缺,在陕省一时又没有合适人选,川陕总督岳钟琪上奏说,四川武职官员中多有屡经战阵堪任要职者,但按制度不能隔省调用官员,所以不敢越例题请。雍正指示他,“不必拘例”,并说如“部议不准,朕可特旨允行。”

雍正对地方上的总督、巡抚大员反复强调,要大胆选用有才干的人,不能循规蹈矩。他对湖广总督杨宗仁说,如果遇到有作为的贤能之员,即行越格提拔,不要按资历升转。对宠臣田文镜也谈到:朕从来用人,不是全看资格,有时即使官阶级别悬殊较大,也是无妨的。更对广东总督郝玉麟讲,在用人问题上,“万不可拘泥一法一策也。”

3.只知遵旨乃是为自己做官

雍正作为一个务实的皇帝,常常训导臣工要灵活用谕,因时因事贯彻朝廷旨令,而不可一味迎合,生搬硬套。他强调处理政务一定要“因地制宜,化裁取当。”

雍正反复告诫百官,须视本地风土民俗酌情执行朝廷谕令,反对不加思索机械地贯彻。登基后的第一年,雍正就命天下文武大员以求实的态度对待钦颁谕旨,他说:朕以吏治兵民为念,凡有济天下者,必下谕旨,谆谆告诫,对臣工条陈得当者,亦乐为采纳。但朕一人所思固难周密,况天下各地情况不一,因此,对平时所颁上谕及经臣工奏请谕令实行之事,如有与本地方本衙门不够允协妥当之处,可以便宜行事,自加损益,只要把其中的情由据实入告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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