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说唯识相(06)--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一、略说唯识相(06)


【论】又三是别至应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别。各别体故。大等是总。是一法故。非谓三成其大遂异。此即乘前一相为难。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总。虽总别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转为环。非离环外别有金故。以本三事从大等难。量云。汝许别三事。应是一非三。因云。性即总故。如总大等。以总大等从三难云。大等总法。应是三非一。因云。体即别三故。如三别性。此中论文更互相非。谓总非一。别非是三。彼若转计言谁言所成大等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诸相实各各别。合故似一。

【论】此三变时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转计非成一相 此三变时者。谓三事转变成大等时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说三体各变一相。即大等法体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计。下正申难。应如未变三事本体。即应见三。如何见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应见三别。许有三故。如见三相体未变时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现见是一色等。世间现见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别者。即违现量及世间过。量云。色等诸法应各见三。体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难三体成三相义。次下更难成一相义。前第一翻难相应三。或应非一。虽似同此难。此难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与本体。故与前失体性各别。

【论】若三和合至体亦应随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时。根本三相应无三相。即一相故。犹如一相。相既失本。体亦应然。相体一故。量云。成相之时根本三体。应无有三。以相即体故。如所成相。

【论】不可说三至如何见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复计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成相之时所成大等但见总一。根本三事即见三别。今破于此。第一量云。大等总法。应非是总。即三体故。如三别相。以别从总为难亦尔 又征。三事所有总相。若不是一亦应见三。相即体故。如三事体 体应见一。即总相故。犹如总相 三事总相。若有三种不应见一。有三种故。如本三事 三事别相。不应见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复计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谓初萨埵有一自相。及剌阇.答摩二事之相。余之二法展转相望各有三相。相杂共成大等诸法。九相难了遂见一相。其实于中各有三相相杂而住。

【论】若谓三体至故见一者。

【述曰】此牒彼执。

【论】既有三相宁见为一。

【述曰】下有五难。第一既云各有三相。还应见三。如何见一。大等法中应见三相。相即体故。犹如三体 大等诸相或应见九。即本相故。如三体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应见一。如前见色。此中一一更互为量准为之也。

【论】复如何知三事有异。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异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种。且为一量云。汝萨埵。剌阇二法。应非萨埵.剌阇。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应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尔如何知三事别。

【论】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难三德一一应然。谓此三事一应能成诸法大等。何假须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萨埵一法。应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时。若言缘阙一不成者。何所阙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论】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应有三体。体即相故。犹如本相。一一为量。或总为量。

自下第五总难大等应无差别。

【论】又大等法至应无差别。

【述曰】量云。除大谛外余慢等法。应与大无别。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无别既尔。以慢望大等无别亦然。二十三法展转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说言皆无别者。

【论】是则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总结违宗。是则大为因。慢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无差别故。皆不成也。

【论】若尔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显无别不成所由。违现量过。即无差别。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无差别故。以互为喻宗亦复尔。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应亦得之。以体无别故。如自所对境。境望于根亦有是责。然佛性论亦有此难。

【论】世间现见至便为大失。

【述曰】前违现量。此违世间。

【论】故彼所执至计度为有。

【述曰】总结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数论。及与胜论。各有十八部异执竞兴。如别抄记。

自下第二破胜论义。成劫之末人寿无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鸺鹠。昼避色声匿迹山薮。夜绝视听方行乞食。时人谓似鸺鹠因以名也。谓即獯猴之异名焉。旧云优娄佉讹也。或名羯拏仆。羯拏云米济。仆翻为食。先为夜游惊他稚妇。遂收场碾糠秕之中米济食之。故以名也。时人号曰食米济仙人。旧云蹇尼陀讹也 亦云吠世史迦。此翻为胜。造六句论。诸论罕匹故云胜也。或胜人所造故名胜论。旧云卫世师。或云鞞世师。皆讹略也。胜论之师造胜论者名胜论师。多年修道遂获五通。谓证菩提便欣入灭。但嗟所悟未有传人。愍世有情痴无惠目。乃观七德授法令传。一生中国。二父母俱是婆罗门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聪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经无量时无具七者。后住多劫。婆罗痆斯国有婆罗门。名摩纳缚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弃。此言五顶。顶发五旋。头有五角。其人七德虽具。根熟稍迟。既染妻孥卒难化导。经无量岁伺其根熟。后三千岁因入戏园。与其妻室竞花相忿。鸺鹠因此乘通化之。五顶不从。仙人且返。又三千岁化又不得。更三千年两竞尤甚。相厌既切。仰念空仙。仙人应时神力化引。腾虚迎往所住山中。徐说所悟六句义法。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此依百论。及此本破。唯有六句义法 后其苗裔名为惠月。立十句义。于中略以三门分别。一列总别名。二出体性。三诸门辨释。列总名者。一实.二德.三业.四同.五异.六和合.七有能.八无能.九俱分.十无说 列别名者。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味.三香.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闰.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四申.五行。同体是。一实.德.业三同一有故。异体许多。依九实故。而数不定。或总实异。或别实异。九实一一有细分故。和合是一。有能.无能体许有多。实.德.业三得果之时。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实.德.业三各别性故。无说有五。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更互无.四不会无.五毕竟无 第二出其体性。九实体者。若有色.味.香.触名地。以德显地也。若有色.味.触.及液.润名水。若有色.触名火。若有触名风。唯有声名空。别有空大。非空无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迟速。能诠之因。及此能缘之因名时。若是东南等能诠之因。及能缘因名方。若是觉.乐.苦等九德。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觉.乐.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显其实体 诸德体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触 一实非一实诠缘之因名数。非一实者。二以上数 量有五种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萨婆多轻不可称。若可称者但重相形。非是轻也。此微性亦尔。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尔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长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圆性有二种。一极微。谓不和合父母真实极微上有。二极大。空.时.方.我四实上有。以此四体遍周圆故 一非一实等差别诠缘因。名别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时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别有三。一随一业生。以手打鼓。手有动作所生之合。业是动作也。二俱业生。两手相合皆动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无有动作。与空等实合时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时名离。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离生。先造实果由有他缘来离别之果实便坏与空等离。所生之离名为离生 依一二等数时方等实。远觉所待名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属于数。此时彼时故属于时。此方彼方故属方等 此性翻彼应知其相 觉有二种。一现。二比。谓至实色等根等合时。有了相生名为现量 此宗意说。眼根舒光至于色境方始取之。如灯照物。声.香.味.触四境来至于根方始取之。故远见打钟久方闻声。声来入耳方可闻也。根与至境邻合之时。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现量体。

比有二种。一见同故比。见不相违法。而比于宗果。如见烟时比有火等。二不见同故比。见相违法而比宗果。如见雹时比禾稼损。见禾稼损比有风雹 适悦名乐 逼恼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损害色等名嗔 欲作事时先生策励。此名勤勇。发动势是也 坠堕之因名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为液性 地等摄因名润 行有二种。一念因。二作因。现比智行所生数习差别名念因。即智种子。[矛*(替-曰+貝)]掷等业所生势用名作因。行是势用。十句多说作因名势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种。一能转。谓得可爱身因。即得生死胜身之因。二能还。谓离染缘正智喜因。即出世间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爱身。苦邪智因名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声 五业体者。若于上下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 舍业翻此 远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 申业翻此 有质碍实先合后离之因名行业 同句体者。谓实.德.业体性非无。能诠能缘之因名同。此体即是旧大有性。诸法同有故名为同。俱舍论云总同句义也 异句体者。常于实转。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实性心.心所因。但于实转。异实之物。实由有此异于德等。故名为异 和合体者。能令实等不相离而相属。此能诠缘因名和合 有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造各自果。因定所须。因若无此者。应不能造果 无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不造余果。决定所须。因若无此者。一法应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余果 俱分体者。即实.德.业三种体性。此三之上总俱分性。地等色等别俱分性。互于彼不转。一切根所取。当旧所说同异性也。亦同亦异。故名俱分 无说体者。初未生无。以实.德.业因缘不会而未得生之无为体。二已灭无。以实.德.业或因势尽。或违缘生虽生。而坏之无为体。三更互无。以实.德等彼此互无为其体性。四不会无。以大有性及实.德等。随于是处不和不合。如彼处人不于此合无为体性。五毕竟无。以无因故。三时不生无为体性。此五既无体不可说名无说也。

自下第三诸门辨释。于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别。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业.及异.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唯多物。实句一种亦一亦多。空.时.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风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无常分别。大同.及异.和合.有能.无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业唯无常。说是能作.所作事故。实.德.无说亦常无常。九种实中五是常。四分别。地.水.火.风非所作者常。父母极微非所作故。所作者无常。子微以去皆无常故。余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离.彼性.此性.声.香十四德是无常。其香唯地上有。设是极微上有亦是无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无常也。余十或常。或无常。色.味.香.触若地所有唯是无常。因门中言。火合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触等。同类为因。从前同类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无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无常。数中二性等数。别性中二别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长性唯是无常。圆性定唯是常。并余色.味.触.一数.一别性.液性.润.重性.及合。随所依实若常无常此等亦尔。总有十法通常无常。五无说中。三常一无常。一亦常亦无常。初未生无一向无常。与实.德.业生相违故。此若生时。无便灭故。已灭无.更互无.毕竟无三。唯是常性。不违实等故。不会无有常无常如地等实。觉乐等德。不相应故一向是常。若自许德与自许实虽未相应。当必相应。一向无常。如常无常所作.非所作亦尔。三有质碍.无质碍分别。德.业.和合.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句唯无质碍。实句九中四无质碍。谓空.时.方.我。余五有碍。说意是微如二微果许大而亦有碍。有性及异虽文不说。亦是无碍。合九句无碍也 四现量境非现量境分别。此宗现量德句中觉。故彼论言。觉有二种。一现二比。其业.有性.并俱分。皆现量得。论自说为诸根得故。无说句义。非现量得。论亦自说唯比境故。和合句义。唯识说为非现量得。实句之中地.水.火.风.父母极微。非现量得。子微以上是现量得。下破顺世及胜论中云。极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故知耳也。余空.方.时.我.意。亦无文说。今解非现量得。德句之中声唯现境。其觉.乐.苦.欲.嗔.勤勇。是我现境。文不说重今解亦唯现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总有八德唯是现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现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及势用十三德半。并通二种。此中势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异句义。有能.无能。虽无文辨并非现得。异但是差别实因。非如俱分是实性故。有能无能因之所须。亦非现得。总言业.有.俱分三唯现得。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五非现得。余二通二 五常无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别。唯识唯难常生果故。虽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无常。一唯无常。实中四种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时定所须故。余五句全.空.时.方.我.意五实。虽常不能生果。论自诚说。德句准有能中说有得果所须。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随其所应。业虽生果而体无常。非此所说。无说虽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识所须。其余诸门实。由几德名为有德。乃至广说。几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说。

【论】胜论所执至现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叙宗。第二正破。第三结非。此即初也。今叙有二。一叙是实有。二叙现量得。若叙实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实。今言多者显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实有。第十是无。多分实有故实言多。现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论文五现量得。说实等五现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现量得。故说多言。若破十句总句而言。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非现量得。余五现得。然多实有中。五现得四非现得。故言多是现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实现得。然说六句既是本计。故百论等不破十句。此论亦尔。然兼破十句。于理亦无违。

【论】彼执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于中有三。初且总非。次外返问。三为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问也。

【论】诸句义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别破也。于中有五。一总破诸句。二别破实.德。三又总破诸句。四者别破大有等三。五者总结破诸句义 或分为三。初总破诸句。二别破有等。三结破诸句。初中有三。一总破。二破实.德。三复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诸句。二破无常诸句。破常中有二。一难生果。二难不生。此即初也。体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风。及德中十种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应体是无常。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体无常故。又宗如前。许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总相言。诸句义中能生果常者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论】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难不生果诸常住者。谓大有.同异.和合.无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实常者。皆不能生果。除无说句。以为喻故。又体是无非所破故。今以唯识难之。不可以无作用难。真如虚空为不定过。无作用故。量云。此等实常不生果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许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毕竟无是常住故。以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余句无常者虽不生果。大乘不许有实体故。设许有体亦非离识故无不定。然彼觉等既不离识。应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觉等。觉等摄在异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觉等。以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应知。又兔角等亦非离识。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离识。无不定过。

【论】诸无常者至非实有性。

【述曰】下破诸句体无常者。于中二破。一难有质碍者。二难无质碍者。此难有质。实句中五地.水.火.风.意皆有碍。意全四本父母极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种无常有碍者。应可分折。有方分故。如军林等 唯得有质碍为宗。简别他句无碍无常者无方分故。彼许军林体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虚疏法成军林故。子实等不然。以体实有坚密一处不可折故。军谓四军。林谓竹树等。二云此等诸法。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军林等。父母极微有圆量德合故无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虽有碍量如子微。然无方分。体是常住非此所破。无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为因难非实有。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观唯此非实一句为宗。方分可折是二别因。彼宗理许可分折。故如斧等断成多分故。便.应二字文便故来。非则宗法 或有质碍为因亦得。

【论】若无质碍至有实自性。

【述曰】此难无碍量。后之九句全是无碍。实句之中空.时.方.我四是无碍。今破无常无质碍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业全。除无说句中一全.一少分。谓未生无全.不会无少分。非离识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无常无碍法。除觉等外应不离心.心所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觉.乐等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觉.乐等摄。无常无碍。故得为喻。然无相符极成之失。简觉等故。彼宗说为非离心等故。彼说。意实是有碍摄。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须具。非谓心也。设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无质碍因此不转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无过失也。然此文略。故无简别。

【论】又彼所执至如坚湿暖动。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实.德。初总相对以破实.德。后总结非坚.湿等别。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实。实非实摄。地.水.火.风实句所摄。性是有碍。坚.湿等法是德句中触德所摄。而是无碍。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为量破之。以实地等即德坚等。量云。地.水.火.风。非有质碍实句所摄。身根取故。如坚湿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异。并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碍。不言非是实句所摄。即有违宗失。有碍之言简无碍实句所摄。彼不说为无碍实故 又对无碍坚.湿等故。故举有碍。下德句等无碍等言亦准此释。

【论】即彼所执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此以坚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暖言等。等取动.触.数.量.别性等十一法。彼说身根得十一德。一触.二数.三量.四别性.五合.六离.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润.十一势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触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风中无色。彼以假实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见。

【论】地水火三至准此应责。

【述曰】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见为因返覆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摄。违自宗故。应言汝所执地非有质碍实地所摄。非如所执实有自性实句所摄。故不违宗。彼眼亦见十一种德除触取色。为量可知。

【论】故知无实至实地水火。

【述曰】此总结非彼地.水等与坚等异。大乘之地即坚等故。会申正义。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实非德地等非见。又言地等非别坚等地等非见。不可说色离地等无。文言虽总意显别也。又应言地等。非眼所见。实句摄故。犹如风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说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见.触。

此下第三重破实等。

【论】又彼所执至应是无常。

【述曰】实句义中有碍常者。即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及意。彼为碍故。此等五法应是无常。皆有碍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计执为无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论】诸句义中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下破诸句无质碍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触.声五。及数等十种。业.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无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许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许体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论说。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风。耳根即空 此于诸句何法摄耶 由此正解。即实句空取声之时。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对其自根一一简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总对诸根说量。其义其多。此中文总无简略故。

【论】又彼所执至如石女儿。

【述曰】此十句中除实句外余八句。义皆是非实。然此唯取有体句者。意明唯识。翻返为量。且欲除实破余八句 量云。非实及觉乐等余德等八有体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汝许除心等非实句摄故。如石女儿 石女儿无法。彼此不许识外有性。除心等言。简觉等者。恐犯一分相符过故。文略不简也 然佛法真如即识性故。亦非离识。无不定过。虚空.择灭等理。非心外然假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应云汝执。为简所别不极成过。又因虽有他随一过。谓实中火等非异德中触。而就他宗为论。故无此过。故因简略。应云汝许非实摄故。明自不许也。即是非实为因。破余八句。一一别除为八比量。

次以非有为因破余八句。

【论】非有实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为因。以非有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离于识。又有等是实等自性。故便举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觉乐等外余实等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许非有性之所摄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简觉.乐等也。此中简略如前应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实等等多体法。今有等等一体法。又应别破九句。然多体法中以实为首。一体法中以有为初。例示余也。

次下第四别破有等性。

【论】彼所执有至如实德等。

【述曰】于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难同异。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计实等有法之外。别计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诸法。法若无此即体非有。如龟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执大有性者。应离实等八句之外无别自性。汝宗许是非无法故。如实.德等。等取业等。不言八句有不定过。或但言离三句亦得。其异句等非两共成。无不定失。或遮决定相违。说八句胜。非无之因唯彼许于有性上有故。许言简自随一过。实等许非无离实等外无别有。有性许非无。应实等外无别有。难令实外无别有性。

又逐令离实等外即非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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