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识现起分位(12)--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五、六识现起分位(12)


【论】同招引满异熟果故。

【述曰】以皆与业同招引.满异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随转。无过.未世实四相故。此总.别果如第二卷已广具解。

上来所说谓初作时即现起法。若异熟因非即受果。现既久灭如何感果。非过.未有故。为答此问故次论文。

【论】此虽才起至当异熟果。

【述曰】下解习气。现行此业虽才起已更无异问而便即灭。无别义理可如萨婆多虽现用无有过.去体能招当来真异熟果。

若尔如何。

【论】而熏本识至说为习气。

【述曰】现行之业当造之时。熏于本识起自业之功能。功能即是颂中所说为习气者。

何以名习气。

【论】是业气分至故名习气。

【述曰】是业气分。解气 由现熏习所成。解习 此业熏成不同无惭计业皆宿作。并是曾有。化地部等业入过去现皆有体。又此习气简萨婆多等过去有体之曾业也。及简顺世外道说一切果唯现业所得作时即受。今此习气理则不然。由过去无间灭现行熏习故。种子念念前灭后生恒现在有。故简彼曾世有用于过去世现有业体。即此种子非作时即受果。后时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简现作业时即受果。由此义故有诠有遮。故名习气。即解颂中习气二字。总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讫。

【论】如是习气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善.不善业能感当来若别若总异熟之果胜增上缘。非同性故。非亲能辨果体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论】相见名色至皆二取摄。

【述曰】一相.见。谓即取彼实能取.实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蕴。名者四蕴。即是执取五蕴为义。前言相中亦通取无为。以为本质故。今此唯显取亲所缘。不能缘得心外法故。又变无为之影相分亦名所摄。不离心等故。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蕴法。不离此二故。四者本.末。谓取现果。第八识是诸异熟之根本故名之为本。余识中异熟名之为末。是第八识之末果故。即取二异熟也。谓爱乐执取缘取也。或第八识总报品名本。余识别报品名末。摄一切法尽。唯简异熟。以极狭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处。是单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谓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缘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摄。即是现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习气。

【论】彼所熏发至名二取习气。

【述曰】即彼八所熏发。亲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识上功能名二取习气。即前八中皆具二义。名为习气。皆有所生.能生义故。本末若为异熟解者。取为所取故亦具二义。即名言种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识。此非善.不善。但是无记亲生之种。此中二取通七识所熏。随其所应生第八识相.见分等。

此二取言欲显何义。

【论】此显来世至诸因缘种。

【述曰】显当来世异熟果心。及心相应法。各望自果为因缘种子亲能生果故。简前业种。即显名言种子生果无尽。随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为主但言生心。实通五蕴。此当来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颂上四字讫。

【论】俱谓业种至互相助义。

【述曰】颂言俱者。谓前诸业。及后二取之种子俱。即是同时感生果也。非如小乘异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时受时虽世不同。种正受果时。必与果同世。以过.未世无体性故。

问于生果位亲者因缘。若论感果力能胜者唯是业种。或二种既俱。何故颂中先说业种。后说因缘。

【论】业招生显故颂先说。

【述曰】业招生显。由业感生胜故。显故。故颂先说非因缘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讫。

【论】前异熟者至业异熟果。

【述曰】颂中所言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异熟果者。显通总别。颂文狭故但言异熟。意亦通也。以过去世多生之业。同于一身得受果。谓前前生业异熟果也。又前前生业之异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异熟体非一故。后亦当尔。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谓余异熟等。将欲解颂既尽等言故。先发言云。

【论】虽二取种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种子受果无穷。摄大乘第三说无受尽相。业习气有尽。彼论说为有受尽相故。所以者何。由异熟果一者性别。与业性殊不多相顺。二者难招业虽招得。谓必异世果方熟也。故业习气有尽。如沉麝秽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体性相顺。二者易感。同时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种易感果也。何者为等流。何者为增上。增上宽。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谓种子与现行及自种。为俱生同类因故也。增上更无别体。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义也。又种望现行是增上。望自类种是等流。业种望彼现及种皆异性故但是异熟。

上来已别解颂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二字。第四句复生字故。

【论】由感余生至余异熟果。

【述曰】由感当来余生业等种子熟故。于今身中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即是此身临终之位。彼所熟业复别能生后余果起。即先果尽时。后果业种熟。其异熟果而复得生。所以生死不断绝也 由感余生者。解由字。由者缘由也。前果尽时者。解既尽 复别生果等者。解余异熟复生也。

下结答难。

【论】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续。

【述曰】由此所说业果无断。生死相续轮转无穷。何假藉心外之缘。方得生死相续。此结答也。

【论】此颂意说至为彼性故。

【述曰】总此颂意。由业及二取为缘为因故生死轮回皆不离识。非心外法令生死续。以业.二取不离心.心所而得相续。为生死因果之体性故也。

【论】复次生死相续至总有三种。

【述曰】第二复次。解颂答问。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别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习气即摄论第三.第四三种熏习。

【论】一名言习气至各别亲种。

【述曰】别解有二。初别解三。后配属颂。但此名言分为二种摄一切法习气尽也。此是三性诸法因缘。彼论但有言说熏习。

【论】名言有二至音声差别。

【述曰】唯第六识能缘其名能发其名。余皆不缘亦不能发。即唯诠义音声之差别。简非诠表声。彼非名故。名唯无记。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说故。声自性唯无记。然声有表是业性摄。以能表思名为三性。体唯无记。名非业性。故从声本说为无记。然名是声屈曲差别。唯无记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种。然因名故心随其名变似五蕴三性法等而熏成种。因名起种名名言种。一切熏种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种。有因外缘。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显境名。若依外者名表义名。以分二别。然名自体不能熏种 问曰如缘五境而熏种等亦依外缘。何不别说因义熏习 答境非胜缘。因境而心熏。但是显境所摄。有能诠之法。令因起执流转生死。带此胜用为缘而熏故。立表义名言熏习。又一切法名为先故想。名在于内发诠召法胜。但说依名不说依境。若依无漏名熏种。此唯无漏善。内名为缘熏五蕴种心变似故。虽亦依句等而成熏习。总说为名诠召诸法名最胜故。从胜为目但说名言熏习。名言进退摄句字故。

【论】二显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识见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显境故。此见分等实非名言。如言说名显所诠法。此心.心所能显所了境如彼故名之为名。体非名也。名体是彼不相应行故。又如四蕴名名体即是名。能显义故。瑜伽论中第五十六说。顺趣种种所缘境义。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四蕴名名。是通三性见.相分种。境从见说亦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无漏。即摄一切有为法尽。摄论唯据言说名。唯有漏也。

【论】随二名言至各别因缘。

【述曰】随二为缘相分等中熏五蕴种亲辨体故。

【论】二我执习气至我我所种。

【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别通六.七识。非如摄论唯说第七。

【论】一俱生我执至自他差别。

【述曰】因我执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蕴种。即名言熏习。由熏我执种令自他别故别立之也。初通六.七。后唯第六。其文易解。无劳更释。

【论】三有支习气至善恶趣别。

【述曰】有谓三有。支者因义。分义。即三有因生善.恶趣差别因也。通六识皆有此熏。余文可知。然不善中所言诸者。显恶多于善。令生厌故。令五趣别由业力也。

【论】应知我执至是增上缘。

【述曰】此后二种望异熟果是增上缘。以异性故。我执相分所熏成种。虽作因缘亲生本识。见分种子令彼自他差别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种。与异熟果为因缘亲生故。有支为增上缘异性故。我执种子为增上缘。令自他别故。此是见分执种。若相分种亦得亲生。文意如此也 第一言说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寻.伺故。此熏习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习故。或通无色。无色诸天佛处听故 显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习。有支.我执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习通三性。有分熏习唯善.不善。我执熏习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别通不善 第三表义名言唯第六识缘之熏习。显境名言通前七识。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识。有善恶性故。我执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别 第四后二熏习唯有漏。名言熏习通无漏。无漏亦依表义.显境名言熏成种故。摄论但约有漏表义名说。此说尽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习唯除佛位。第六识有漏至八地。余六识。及诸无漏通十地。有支非圣者。圣不造业故。设造别业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摄。或类相从亦有支摄。分别我执唯异生资粮位起。圣说不共无明内异生亦无故。俱生我执除二乘无学。八地以去菩萨。及如来。

此即别解三习气已下配属颂。

【论】此颂所言至有支习气。

【述曰】以三熏习即颂习气。颂中所言业习气者。即此三中有支习气也。

【论】二取习气至皆说名取。

【述曰】即取我执。及取名言以为境界。而熏所成二种习气皆名为取。取此二故名之为取。非此二种体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颂上二句中三习气也。

【论】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述曰】此余俱义。及习气义果。有前尽而后生义。如前师解。此中同者不别出之。若有异者皆别解也。下准此知。然此熏习。十一识等相摄分齐皆如理知。

第三复次以十二支解颂。

【论】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

【述曰】于中有二。初泛解惑.业.苦属释论文。后以有支释惑.业.苦。初中有三。初总举生死由惑.业.苦。次别解惑.业.苦。后指例余文。此则初也。

业.惑.苦者。此应第二方解其惑。以随发业次第而说故此非倒。

【论】发业润生至众苦名苦。

【述曰】次别解也。能感后有诸业名业。即通一切总报.别报现.后等业。除无记业。及无漏业。皆名为业。能感异熟生故 惑者即是发业润生烦恼。对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别烦恼。皆能发业皆是不善。任运能发恶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见.边见。及此相应贪.慢.无明皆非不善上来数明。然缘起经上卷云。若由欲爱造诸福行。彼信为依乃造斯行。由于生死起定信故。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覆无记。若法欲界有覆无记。于发诸行无胜功能。以此文证。故离我见等俱起法。亦有独头爱等无记。即缘后有起爱润生爱等。或余本有位起。此爱等亦是不发业者。及除上界无明等发业者。外余一切不发业惑。余者皆是此中发业惑摄。余随起有覆等是润生摄。若助发润即通一切。苦中即摄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论】惑业苦种皆名习气。

【述曰】前说现行此种。即现之习气也。

【论】前二习气至亲生苦故。

【述曰】以三种望果谈其亲疏。今此三中惑.业二种非异熟性。与果异性。但增上缘。助生苦故。但为势引。非正亲生。若苦种子与生死苦为正因缘。以能辨体亲生苦故。

【论】颂三习气如应当知。

【述曰】惑.苦种子名为二取。业种可知。故言随应。

问何故此中惑.苦名取。业不名取。

【论】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释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论】取是著义业不得名。

【述曰】此释唯业不名为取。世间有情多于现果起执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摄故。即能.所执著名为取。世间有情不多于业起执著故。如有执我而为作者我物等故。前说以取是著义故。不多于业而起于著也。

【论】俱等余文义如前解。

【述曰】一准于前义可知也。然于此中惑.业.苦摄一切惑.业.苦尽。即总门也。

【论】此惑业苦至如论广释。

【述曰】第二别摄十二有支。此中以总复摄于别十二支故 问何以知十二支是别。摄总惑.业.苦不尽耶 答若除此中无明.爱.取余一切惑。除正感后世行。余别报等行.并别报体。苦圣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业.苦总摄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广明十二有支。即论云此十二支略摄为四谓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总结支归惑.业.苦。即下论云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也 今此惑.业.苦总摄十二支中。指如余论广释。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对法第四。十地论第八。及天亲所造十二因缘论等。此为论也。然缘起经中亦甚广明。至下论中此所无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门解释。一列支名辨总别体。二明支总别名义得名。三次第所由。四总.别业用。五因果差别。六支互为缘四句料简。七能.所引生诸论对释。八废立增减释诸妨难。九定世破邪。十诸门辨释。论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释妨。三定世。四诸门辨 一列支名辨总.别体者。列名可知。总五事中相及分别。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蕴.处.界一分为体 别体性者。一无明支者。以行蕴中无明为体。不取余法。何以知者。缘起经云。初无明有十一殊胜非余法故。大论第九云。以七无知等为无明支。故唯取无用不取余法 问若尔何故对法第四云。无明与行得为因缘。无明俱思种名无明支故 答曰不尔。彼非因缘故。此论解云。无明俱思假说为无明。实非此支摄。由假说彼为行因缘。实非取余为此支体。大论第十。及此论下。说为一事故不取余法。又诸论.此论皆言。正发业唯是无明。余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约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种诸无知等。如大论第九等说。此无明支别有实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实之中说为实故。大论第十。乃至五十六缘起善巧中皆言实故。又五十五明诸烦恼假实之中。言五见假。此为实故。又缘起经下卷。五十六中。皆广问答简诸余法故名无明。俱舍第十文势同也。此通现行.及种为体。十地经云。无明有二。谓子时.果时。缘起下卷云。无明有四。谓随眠等。又唯发业性。通不善.无记。然发福.非福.不动三无明别。如对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语.意三行为体。心.心所法为体。谓行体是思。此身.语.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语在色界。意亦通无色。名为不动。大论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现行.种子。十地经说行有二种。谓如无明有子.果时行亦尔故。唯善.不善性 三识支者唯取阿赖耶识亲因缘为体。九十三云。于母胎中因识为缘。续生果识随转不绝。任持所有羯剌蓝等。非余七识随转不绝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识当来后有名色等种之所随逐。非余七识诸种所随故。此论又云。所引支者。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此中识种谓本识因。故知识支不取余七 问曰若尔何故大论第九卷末。以六识为识支广解已。云此于欲界具足六种。色界唯四。无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会。云行为缘故令识转变。此识现法但是因性。摄受当生诸识果故。约就一切相续为名说六识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识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语。彼不立有第八识故。又一身中约一切识相续为名说言六识。其实唯取阿赖耶也。果报主故。说与名色互为缘故。乃至命终恒随转故 此唯种子不取现行。何以知者。大论第十.此论等云胎藏苦故 问若尔何故大论第九云三行所熏发种子六识。及种子所生果时六识名为识支。处处又说行熏于识。识与名色得互为缘识入母胎。非种子时有是义故。十地论云如无明有子时.果时。乃至于生.老死亦尔 答此论下云。此五种子在于因时无有前后。约当生果位中说故有前后也。或于现在是过去世。此生.老死位说识支故。有现行识其实唯种。不尔便违五十六说。彼说五种胎藏苦故。此论所引支中。又言识等五是种故。识既如此说名色入母胎。乃至说受亦有二种。谓境界受为爱缘等。皆准此知。此五体皆唯种子故约当生位。及于生.老死位说故。言有现行实皆无也。此唯无覆无记性摄 四名色支者。有二种体。一者一切有漏五蕴皆是此体。通异熟.非异熟。如九十三说。又五色根。根依大种。根处大种。所生诸色。及余诸名。皆名色摄。大论第九云。受蕴想蕴.行蕴.识蕴.十有色处.法处色等。皆名色支。此论下云。或名色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通取三性以为体也。若准此论及诸论等。通取异熟。及余性故。若约名色不相杂乱说此支者。即除六根.触.受法种皆名色摄。谓色蕴中除根余色。除受蕴全。除行蕴触。除识蕴中本识.意根。余想蕴全。三蕴少分。为名色支体。此论下云。此中识种谓本识因。除后三因余因。皆是名色种摄。故此二体宽狭不同。前体即是四蕴名名。色蕴名色。泛尔通释。即体相滥。后解名色五种各别可有差别稍似分明。不尔如何名五种子。五体即是一名色故。此唯异熟无记性故。第八相应中除触.及受。六识俱中又除一切异熟触.受。所余现在异熟六识。及过.未世所余异熟心所法种。皆是此体。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为色。无间灭意名之为名。即与六处无别体也。然说六识为识支故。由说与彼互为缘故。偏说六根。非实此支之体唯尔。前解为胜。此约六处与名色支无别体性一义解释。非谓尽理。无覆无记性 五六处支。唯内六处。此唯取彼异熟种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识若有异熟居过去世说为意也。此约一意二世分别。即义说别。若不尔者名中无识。此约一时俱有五种而为论也。若约当生分位说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蕴。初生之位在过去识名为意者亦名中摄。未名六处故。此唯种子。有处亦说为现行者。如名色中说。下至触.受皆准此知 六触支者。除第七识取余第八相应触全。六识之中若异熟触一切皆是。此约五种同时为论。若分位为言。六处位后所有触数方是此体。大论第九说六触身名为触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触应知也。作用分位义皆同故。然论说受为爱缘者。约当来生。及于现在生老位中现起受说。然即彼体是生支摄。今此受支唯在种位。以识等五论皆名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种子故 八爱支。唯取爱数一法为体。大论第十初云。爱谓三界爱。亦通现.种。十地论说故。此论下文云。爱支与取得为因缘。非现望现体是因缘故。爱种.现为此支体 九取支。通取一切烦恼。瑜伽论说一切烦恼令生续故。即通见.修所有烦恼令生相续。又下文说。正唯修断。助润通见。论文多据四取为体。在家.出家二诤本故。四取以三见。及贪为体。大论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谓欲贪。见取.戒禁取.我语取即三见故也。诸在家者以欲贪为先而兴诤故。诸出家者依三见为先而兴诤故瑜伽上下四取体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体。二缘四取贪为四取体。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四取体。今此合取。所说义别故无妨难。勘别抄也 问若尔何故十地经等云爱增名取。 答下自会言。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胜说是爱增。非无余惑。此通种.现。十地经说故。如爱引证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种为爱.取润已转名为有。九十三等云。爱.取和合润先引因转名为有。是当生起因所摄故。此有或唯说业等者下文自会。今上来解此唯种子。由前六法种子转名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现行。以异熟五蕴为体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蕴变灭。然生.老死二名。是于五蕴假立名。即不相应行蕴。今取实体亦前五蕴。此不取种。唯引果故。种即是前五种支故。若约分位未润已前名识等五种。被润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种子无妨。缘起经说生.引同时。即虽被润总转名为有。生果之识等仍名引故。唯取现行至下当悉。萨婆多师一一皆以五蕴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总别名义得名者。初解总名。此名缘起。亦名缘生。五十六云。无有主宰.作者.受者。无自作用不得自在。从因而生托众缘转。本无而有。有已散灭。唯法所显能润所润堕相续法名为缘生。大论第十释云。由烦恼系缚。往诸趣中数数生起。故名缘起。此依字释名 又解即依缘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又依托众缘速谢灭等。依刹那释通一切法。又众缘过去而不舍等。此依义释名。今依此解。又乃至。于过去世觉缘性已等相续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觉悟正起宣说。展转传说故名缘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释不能烦引。五十六说。因名缘起。果名缘生。谓此无明随眠不断有故彼无明缠有。此缠生故彼诸行转。如是乃至老死亦尔。然五种果中以前后相望为因缘。为因时非果。为果时非因。据义别故。世亲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别名。缘起经云。如是诸分各由自缘和合无阙相续而起名缘起义。释总名已。次辨别名 名义得名者。言无明者非六释摄。以无别体义可为六释故。初离无与明别解。后合之总释。故名离合。旧云六释者是。谓此六释依二法简别。离合方可为解。非如眼等虽有二字名曰斫刍。而体一法无可简别用此六释。六释不遍诸法释故。如别抄解 行者当体彰名。造作是行义。亦功能得称 了别名识 触境名触 领纳名受 耽染名爱。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蕴起名生义。胜鬘经及缘起经等。瑜伽等亦有别释。皆同于行。不能别引 言名色者是相违释。名之与色体各别故。如云能立与能破言。五十六云。何故四无色蕴名名。答顺趣种种所缘境义。或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故说为名。何故色蕴名色答于彼彼方所种殖增长义。及变碍义故说为色。变碍有二乃至广说。既各彰别体。故是相违释。非名体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处者带数释。处者生长门义。体类不同有其六种。此带六言故带数释 老死者变异义是老义。灭无义是死义。前是异相。后是灭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违释。不说异相而言老者毁责名也。亦相违释。老死别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论第十有三复次解。初云。诸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相续。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受用境。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烦恼滋长。烦恼滋长故发后有业。业滋长故五趣果生。生已变坏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约当生五果为因次第 第二约二缘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内身缘立。后六支境界缘立 第三约由有三有情聚立。一乐出世有情减缘起增白法。二乐世间有情立前六支。三乐著境界有情立后六支。如彼广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约当生果位说因次第。以识等五因支熏时无次第故。缘起经云。一时而起次第宣说 问若尔何故净缘起中先观老死逆观缘起 答依谛先后道理立故。如余处说。此中染者依邻次第二世因果说。隔越多身说即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总别业用者。谓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转。生死体者谓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转故。此总业用。别业用者。对法云。无明有二业。一令有情于有愚痴。谓由彼覆故于三际不如实了起过.未疑等。二与行为缘。谓由彼力令后有业得增长故。十地经云。无明有二。一缘中痴令众生惑。即前于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与行作因。同前对法余乃至老死对法二业云。一数令有情时分变异坏少盛故。二数令有情寿命变异坏寿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诸根熟。二与死为因。死有二。一坏五阴身。二以不见知故而令相续不断。然对法合作法。十地开之。又对法约老死无果终义。十地约死有果为论。故言以不知见故相续不断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论。文虽稍别义意大同。不能繁引 问且如行中福.不动。以正简择力而起。何故仍说以无明为缘也 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达胜义苦故起福.不动行。缘起亦云。又无知故于非对治起对治想。造诸福行。或不动行。故以无明为因生福.不动。世俗胜义苦。非谓苦苦.坏苦名世俗。行苦名胜义。若尔即色.无色无坏苦故。若亦迷彼岂唯发非福也。但可总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涂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难了知者名胜义苦。即人.天善趣。胜义道理体皆是苦。世俗难了谓为善胜。迷之故造福.不动也。是亦有坏苦。名胜义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对法第七。大论第十。显扬破苦品等。别抄说 问如经说诸业以贪.嗔.痴为缘。何故唯说痴 答此中通说福.非福.不动故。贪.嗔.痴缘唯生非福故 问身。语二业思所发起。而行亦缘行。何故唯说无明为缘 答依发一切行缘而说。及依生善.染思缘说故。此行如是既问答已。乃至老死问答皆尔。如大论第十一一广说。不能繁引。此中且说邻近。无明与行为缘。若隔越为缘。乃至老死亦尔。然后支非前缘。非为断前支修后支。但为断后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别。此有五种。一等起因果。谓前前支为因。后后支为果。十二支中无明唯因。老死唯果。余亦因亦果。无明无所从。老死无所起故。此约十二支内分别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后一唯果。余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无明.爱.取三体是烦恼。业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于果体唯是苦。惑业之果。五种之果故。余亦因亦果。是烦恼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余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爱.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爱.取.有三是因分。后二为果分。受通二种。此有二等。广如彼说 三异熟非异熟因果。即识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识等五种望生.老死虽是苦因。于现亦说五为现行。即在生老位中而说故。七是果异熟法故亦正果体。余五是因非异熟故。五十六云。又现世果所摄五支。及未来果所摄二支。总名果所摄缘起。当知余支因所摄缘起。故中边上卷云。有因杂染.果杂染。因杂染者谓烦恼业分。果杂染者谓所余分 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犹未熟故。后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谓无明熟成于爱.取。爱.取是前无明增长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时。熟谓熟变故也。对法云。于因时有能引所引。于果时有能生.所生。有作是释。爱.取.有三邻近果故名之为果。若尔正生果故。即识等五应亦名果。前解为胜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论第九.第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种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体。即此论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约五果当生位说虽亦是果。然今明时分定体不取也。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无增减。其无明望自种虽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摄故。略此五门摄诸经论为因果义。更无增减 第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简 问若法无明缘彼是行耶。设是行无明为缘耶 应作四句。初句谓无漏。无覆无记行。第二句谓除行所余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谓无漏识等 如是乃至受望爱为四句。第一句者。谓希求解脱。依于善爱而舍余爱。第二句者。谓无明触所生受为缘。生除爱所余有支。第三句者即爱支。第四句可知 爱望取作顺后句答。谓取皆爱为缘。有爱为缘非取。谓除取余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顺后句答。或生为缘非老死者。谓疾病。怨憎会苦等。余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论第十广解 以上六门此论虽有初体性门。然以能引等四义摄故。文势长远义理散广。恐学者难晓。故今此中别束出体。论所明处名能引等。至彼料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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