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能变(12)--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三能变(12)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别解六位诸心所中辨三门讫。此当第四。初结前问后。如文可知。

次举颂等。

【论】颂曰至痴慢疑恶见。

【述曰】百法等说痴居慢后。显通利.钝。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长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颂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第三诸门广辨明此六义。

【论】曰至得烦恼名。

【述曰】此释总名。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虽复亦得名随烦恼而根本摄。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随烦恼。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随烦恼。有随烦恼而非烦恼。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随。亦随他生故。忿等但名随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论】云何为贪至生苦为业。

【述曰】自下第二门也。释六为六。于中各二。初出体.业。后逐难辨 云何等者。双问体.业 于有有具等。即皆双答。然有难处论覆成之 于有者。谓后有。即唯异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无漏法。论下文说与见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贪者皆名有具。萨婆多师缘无漏。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爱佛贪灭皆染污收。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资长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说此贪缘无漏者。下文自会。

【论】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述曰】若发业。若润生。皆令取蕴生。非谓唯润惑。上二界中。由爱静虑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长亦取蕴生。大论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显扬.五蕴.对法皆广说贪相。然大论第八同此。

【论】云何为嗔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于嗔。增唯苦受。乐受乖离嗔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嗔生 问有漏顺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顺苦。如何名苦具 答随顺苦具。无漏即非。缘生于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谤无漏无。招恶趣苦。又五十八迷灭道谛。嗔亦亲憎嫉灭.道故。亦说无漏为苦具也。对法等论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论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谓他见.有情.于所爱不饶益。于非爱作饶益。上但缘取生。然彼尚局据重处语。显扬亦说但缘有情。据业道重语。非于余无嗔。

【论】谓嗔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嗔必起业不善性摄。发恶业者必不善故。意识为转。五识为随转。如大论第一说 不安者。不安静也。对法云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此嗔与恶行.不安为所依也。

【论】云何为痴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理事者。谓独头无明迷理。相应等亦迷事也。

【论】谓由无明至杂染法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邪见拨无。后余贪等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谓见道无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谓由无明起贪等故。造人.天业招后生染。然对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后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应.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此略不说。然诸论贪.嗔之后即次说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为首。以利惑故。复七种无知等相摄。如大论第九。缘起经等说。

【论】云何为慢至生苦为业。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说。

【论】谓若有慢至受诸苦故。

【述曰】于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谦下故受众苦。显令厌舍勿复轮回。然对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举。此中所谓我见相应。及等流生。或远从根本说。

【论】此慢差别至我德处生。

【述曰】有七.九种。不过于五法上生。谓上中下三品。及我。并胜德处生。此义云何。如五蕴论说 谓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谓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过慢。谓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于上品起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于我蕴起我慢。自恃高举。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己已得。于上品起卑慢。谓他多分胜己。谓己少分不及。己于无德。谓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无谓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谓多殊胜。此即二别也。然于三品起四。灭起一。于德起二。于五处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扬第一云。如经说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慢.过慢.卑慢如次后三。依本论及品类足两说大广。然九依我见后生。三品处起。此与诸见相应无失。

【论】一切皆通至起亦无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见.修断。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扬。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别。故知九慢修起无失 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

【论】云何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别。谓他世.作用.因果.谛.宝。此中言谛亦摄彼尽。如理应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异熟心等。

【论】有义此疑至说为疑故。

【述曰】疑以慧为体。何以故。大论五十八说犹豫简择说为疑也。大论第八异觉为体。觉即是慧。决断名慧。然简择犹豫异。决断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证。

又训释中。

【论】毗助末底至义无异故。

【述曰】所谓末底是慧异名。与般若无别体。于慧上加毗字助之。毗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论言异慧疑。异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异名。以毗助之。岂别有体。此是大乘异师。非是别部。

【论】有义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别有自体。然说犹豫.简择者。由同时疑。或异时疑令慧不决。故非是慧。

【论】瑜伽论说至别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慧分故。余五实有。彼亦自释别有性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应同五见说世俗有。应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贪等四。

【论】毗助末底至智应为识。

【述曰】训释辞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应若南是智。毗助之故说智为识。毗是种种义。由助智故变名为识。体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体即慧。又如职吉蹉是治疗义。毗职吉蹉是疑义。岂以毗言助之。疑体即治疗。

【论】界由助力至非慧为体。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义。由毗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变。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旧。故此疑非即慧。此师说疑。与显扬对法同也。

【论】云何恶见至招苦为业。

【述曰】文中有二。初总。次别。若善.恶相翻。恶唯不善。若毁责名恶。恶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恶者。毁訾名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亲疏。迷理义等故。

【论】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于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别惑故。故恶见者多生于苦。

此乃总释。然别说者。

【论】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述曰】此总标举。

【论】一萨迦耶见至所依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萨迦耶达利瑟致。经部师云。萨是伪义。迦耶是身。达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见。佛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萨伪言。虽一萨言亦目于有。然今说是思诞提底萨义。故萨言表伪 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实有。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于伪。今者应言阿悉提底萨义故。萨言表有 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便成移转。由此萨迦耶见大少别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虚伪身见。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实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实有。亦非虚伪。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执可言虚伪。依所变相可言为有。非如余宗定实定伪。故名移转。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总缘蕴。或别缘蕴。分别.俱生或许总.别缘。如显扬第一说。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为我。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亦任运别缘故。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谓二十句者。对法第一云。谓如计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一蕴有四。五蕴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应我所。随遂我所。不离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对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行谓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此从彼起。但总分别我.我所行 问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别所 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别讫。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 六十五者。婆沙杂蕴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约蕴约界.处等分别。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谓如以色为我。于余四蕴各有三所。谓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总十三也。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此皆分别行缘蕴。亦分别所起处。又此是分别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别计故。以何为证。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唯依分别不依俱生。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别。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方始生故。然总缘蕴为我。亦通分别者。如显扬说。此依一切异生为论。非依一人有此诸见。

【论】二边执见至出离为业。

【述曰】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此我见后执为断.常。谓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断.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然此是总。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此下别说。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谓四遍常。乃至无想。及非有想非无想论此见俱非已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皆意缘我有常断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 除边等四。彼是邪见 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与身一等。是我见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断等。是他界缘中广说 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五十八说故。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后生。今此我见后生是边见摄。又此边见。此论下文除总缘蕴余非他界缘。设从我见后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别抄等会。应审推度 六十二见。如梵网六十二见经.长阿含第十四梵动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今言见趣者。趣谓意趣。或是所趣。或谓趣况 言前际者。此依过去起分别见名为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为后际。若依现在起分别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际。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后际。过去后故。过去果故 四遍常论者。一由能忆二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隐显故。二由能忆四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三由能忆八十成坏劫。便执为常。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彼便执我.世间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断。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并是常故。然依定后起。可通上界系。虽三界合缘。仍随所应界地所系。以独影故唯从见说 四一分常论。一从梵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作如是执。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间一分常住 三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得通起执。在彼诸天不极戏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 四有从意愤天没。乃至如前。此天住处文如前已说 此四由执大梵.大种或心戏忘.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际起。以色界之我缘自地为我。或以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我故。计一分常常见所摄。不尔应非边见所摄。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他我计故。其全常等理不相违 设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边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 此虽非断。然坚执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摄。但是染惠 又解邪见所摄。此不同于不可记事是断见摄。彼言无常意说断故。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 及计后际有想十六者。初四见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异身。三此总是我。遍满无二。无异无缺 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后有想。以执色为我故名我有色。取诸法想说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后一 依第二见。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执无色蕴为我等。其释名等如论应知。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无色。死后有想。执五蕴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 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无别依见。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见一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无色有色等如前说 二执我无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遍一切处。此所不知皆谓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边。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虑不知边际名为无边。非远知也。余如前说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瑜伽第六云。执我随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等。余义准上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即遮第三。此四依寻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异。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无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纯有乐死后有想。二我纯有苦死后有想。三我纯有苦有乐死后有想。四我纯无苦无乐死后有想。一想者在前三无色。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少想者执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小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无色界如前说。无量想者。执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论 如是四种寻伺.等至皆容得起。纯有乐有想者。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纯有苦有想者。在地狱中。有苦有乐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无苦无乐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寻伺.等至皆容得起 无想八论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得无想定。见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计等。二我无色死后无想。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执色.命根为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即遮第三无别有物。等至.寻伺皆容有起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其量狭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遮第三说。等至.寻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执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得定。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色死后如前。执无色蕴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执。乃至广说。非等至唯寻.伺起。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执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者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遮第三是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容有此执。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蕴为所缘执我有边。二由彼定时分长故。总以四蕴为所缘执我无边。三由彼定时分或短或长。或一一蕴或总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说故。以上常见摄 七断灭论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见身死后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种所造死后断灭。现在此身亦得。后生他身亦得。后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后断灭。三我色界天死后断灭。四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五我识处死后断灭。六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故有想已下见皆依死后故名后际 问何故不说色界别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 答据实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断灭论。然彼本计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别计断灭。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见后地法。不别计为断灭。但约总界说为断灭。其实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异。故别别开。论实处处皆别起断。若广分别如毗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无常断见。如前已说。

【论】三邪见至名义遍故。

【述曰】谤因者。谓对法云。谓无施与。无爱乐。无祠祀。无妙行。无恶行等。谤果者。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谤作用者。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等。谤实事者。谓无世间真阿罗汉等。及四见外余邪分别。即对法说言。谓余一切分别倒见。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谓余四见。二损减。此谤因等名损减。故对法云。一多分是损减见。即有边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谤因果等。对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并相违。如别抄会。然此见宽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一者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摄。

【论】此见差别至不死矫乱。

【述曰】二无因者。一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不能忆彼出心已前所有诸位。便执诸法本因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便执我及世间无因而起。二由寻伺不忆前身作如是执。无因而起乃至广说。如是二见由无想天。虚忘寻伺二事而起 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应计无因故 答据实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执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没显但说其一。又约一生却寻无想出心已前。微细位难见故。彼计无因。余地前生因粗易见故。不计无因。四有边者。一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上至第四静虑天。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能见。故知有边 二由一向能忆傍无边执我遍满故执无边 三由能忆下上如初近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四由能忆坏劫分位。便生非有边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此四皆忆成坏劫故。得说前际 四不死矫乱者。不死谓天。以天长寿外道执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无乱问故得生彼天。今毁之言名为矫乱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余问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鉴我无知因即轻笑。我于天秘密义不应皆说等 二行谄曲者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修净道故作如前语 三怀恐怖而无记别。勿我昧劣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脱。以此为失而自安处。怀恐怖故。如前广说 四有愚戆专修止行不能矫言。但作是思。诸有问我我当返诰。随彼所问我当一切随言无减而印顺之。此待未来亦名前际。然于现转。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际摄。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谄曲。三怀恐怖。四为愚戆而起。

【论】及计后际五现涅槃。

【述曰】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乐。便谓涅槃。二厌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乐。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三厌欲.寻.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四厌诸欲寻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五厌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般涅 待过去故名为后际。又此执我现既有乐。后亦有乐故后际摄。现乐为先执后乐故。总名现法。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以乐怡悦轻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据地全作法。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计为涅槃者。前之断灭人.天别开。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后别起断故。此总计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见起故邪见摄。

【论】或计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间主 释谓帝释 梵谓梵王 余物类者。谓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计彼为我。但计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断.常故 问无不得彼定别计彼为我。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若设许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计何为我。若缘欲界身计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 然有义者。谓色界我见总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总缘故得缘他地。若别计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论说然。此义应思。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计苦谛下邪见。

【论】或计自在等至诸邪解脱。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见。然不计为胜。设计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属。故是邪见摄。非戒取摄。计诸邪解脱。是灭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然非见.戒眷属。又不计能得净故。非见.戒取。

【论】或有忘执至皆耶见摄。

【述曰】计非道为。是道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以非戒眷属非戒取。又不计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 诸如是等者。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此中摄故。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边见中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邪见中摄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五现法涅槃唯灭谛。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边无边等四。是苦.灭二谛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谛断。即六十二中所随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见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

【论】四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诤因斯而起。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或但执为胜非见取。大论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谛合与此同说。如小乘俱舍等。应言见等取。但执非胜为胜。皆见取故。此则不然。无前后别计。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论】五戒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谓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顺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蕴眷属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别。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属外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戒虽不执胜。但言能为因。并非戒取摄。亦大论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同此说故。

问如对法第一.大论第八二文显扬第一五蕴等。皆云见取执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

【论】然有处说至或随转门。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欲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故知影说 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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