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说唯识相(13)--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一、略说唯识相(13)


【论】若谓为因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因非假难。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同事同欲故。

【论】理亦不然至有实同分。

【述曰】若尔即应唯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等相似应类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处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 如此征逐亦顺其理。又以理说。无始宿习为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论】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义也。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同虽通能所。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 然大论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设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如对法抄。及枢要说。

次第三破命根。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命根。

【述曰】此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说为寿。

【述曰】萨婆多师等引经为证。即诸论云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颂。应知命根说为寿。命根解释虽多。正义唯在于此。命谓色心不断。是命之根 或命者第八识。以情为命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此论主责。非说异色等有实体故。非证实有。

【论】又先已成至无别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离识无别难。汝说命根。非离于识实有。寿.暖.及识三法摄故。如暖 暖是色法。前破色中说不离识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识言。即通总别。总取一切色为喻亦得。别取暖为喻亦得。故不别言暖。恐失总故。

【论】又若命根至非实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难。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实命根。许异识实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无违宗失。萨婆多师以命能持身。唯业能持命 如经部等无命根者。不然。即入无心定无物持身。及无色界生。起不同分心。无漏心等。便非彼趣。无假命根所依等故。萨婆多以命能持故。即无前过者。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 以众同分前已破故无不定过。又不尔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宗。又入无心定时既令无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无心定等时。应无实命根。此中等言等取无想异熟。彼睡眠.闷绝二位并有心故。但等一也。以无心故。如死尸等。或树木等。故知无心定等中定识不离故是有情数。有情数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须何法持。即言是业。若尔此业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余异熟法。应实命根不能持之唯业能持。宗也。业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暖.识间断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对经部师。眼等不能持种。入无色时舍故。阿赖耶识入无心时不舍。能持种等。不可为例。

【论】若尔如何经说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为他诘难。于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寿体即识性故。经言三法。

三法者何。

【论】义别说三如四正断。

【述曰】此论主答。但是一识义别说三。谓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得暖。此识之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暖时。有余二不舍。如无色界生。余二舍时暖必随舍。故言三法舍身时等。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断。四正断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说四。体但是一精进数也。

【论】住无心位寿暖应无。

【述曰】此外人云。若寿.暖体即是识者。入无心位识已舍故寿暖应无。

【论】岂不经说识不离身。

【述曰】此论主答。识不离身。明亦有余二。非我宗中许无心定而无有识。

【论】既尔如何无心位。

【述曰】此外人问。

【论】彼灭转识非阿赖耶。

【述曰】此论主答。言无心者。彼灭或六或七转识。非阿赖耶。此恒有故。所以有暖.寿。

外人问曰。何知此位有此识也。

【论】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述曰】下第三卷自广说也。正理师云。若无命根谁为界.趣.生之体。于无色界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于下二界入无心定。谁能持身。识.暖不恒故。入无心位寿.暖有。三是一体亦有识。入无色位色皆无。三体既一应有暖 无色厌暖色。有识即无暖。无心不厌于细心。所以亦有识。其义应思。

【论】此识足为至有实命根。

【述曰】遍简色及五识。不遍三界故。恒续简第六识。异熟简第七。此阿赖耶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断。恒相续。复是引业。真异熟果。余法虽亦属界.趣.生。非真异熟。故汝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界虽亦通余法。此是真实界体故也。

外人问曰。前言识种即是命根。何义根。

【论】然依亲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义意。但依本识自体分种。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假依实上立。依谓所依。亲者即简异熟因。虽生此识是增上缘。非亲生故。此中据言种为因缘。亲生此识种子者是。言生者简言之种身中。极多非业所牵。不能亲为因缘生于今识。今取生者简去不生。言此者简亲生余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种。唯取识种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能说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令得决定。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住持于眼等法。亦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持余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决择二十二根中命根无所属 若取现识为根。即定属意。何故云无属。先业所引种上别功能为命根故。是此中意 然显扬第一等。言六处住时决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本识种子故。如无始法尔六处相续言。唯取第六处 又是现行。识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业命根。命根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为命根。余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牵时。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谓现行命根。故唯种是根 又解云。此识种子者。谓五根是本识之相分。相分不离识故。总此识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别故。唯言此识。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 虽知二解。或本识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中断。而本识独在不为死。取五根种者。即应有死。以于中间无功能故 或命根三界有差别故 或命根应非一。以种子非一故。虽复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即本识种。与前解何别。俱唯一种子体故。若相.见别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为胜。亦顺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缘中。亦唯取本识种子故。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无心定等及果。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论主问彼实有所由。

【论】若无实性至令不现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经说。且于三位中心等不起。若无别实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暂不起。

【论】若无心位至无心定。

【述曰】下有二难。此为厌色齐心难。论主将难先牒彼义。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无心之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心无心定者。

次下正难。

【论】应无色时至此云何然。

【述曰】应入无色之时。亦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厌心之时。有别非色非心来碍心。厌色之位。亦应有别非心非色来碍色。厌色之位入无色。无别非色非心来碍色。厌心之时入无心。宁别非色非心来碍心。无色既唯有心。无心应唯有色 二外人难曰。厌心入无心。不许别法碍。即令厌色入无色亦有别法遮。汝大乘厌色入无色。无色即非是色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应非是心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即心种。厌色入无色。无色应色种。然彼无色即非色种。故亦无心即非心种 三论主云。色法唯所厌。无色非色种心法亦能厌。无心故心种。即是色法非能厌。无色非色种。设令色法亦能厌。无色不妨是色种。四外曰。我亦应然。心法通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无别非心非色来碍色。五论主云。心法亦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唯应有色来碍色。色法非能厌。不许非色非心来碍色。心法即能厌。唯应心种来碍心。我义心法通能厌。即说心法无色。色法唯所厌。故说心种无心。即是心法通能厌。唯有心种无心。色法唯所厌。唯有心法无色。此中翻覆子细逐征。论文虽复不论。讲者应须审悉。不尔此文即为自害。

【论】又遮碍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为第二假遮非实难 堤谓堤堰。塘谓[土*幻]塘。此中意者。谓萨婆多极微是实。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极微实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极成法。今引为喻。今明假法亦能碍心不须实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别法为碍。非谓假实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义。

【论】谓修定时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义。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有漏无漏粗动心.心所故。无想六。灭定七。无想有漏。灭定无漏。无想厌如病等。灭定止息想。俱为劳虑故厌患。发胜期愿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余无心。遮心.心所。

【论】令心心所渐细渐微。

【述曰】遂厌此心。令心.心所渐细渐微。此犹远加行也。

【论】微微心时至厌心等种。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时。即是末后邻次于定前刹那心。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种子。以前诸位虽熏成种。犹中下品。未为定。

【论】由此损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厌心种子。余粗动心等。于后念以去暂不现行。依此一期无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种无想有漏。灭尽无漏 此说因位初入灭定。非久串习。故说灭心定前厌患种为定体。

【论】此种善故定亦善。

【述曰】即以厌心功能种子为定体性。故定是善。此则二定加行门别。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广说。及彼抄会。又此论第七卷自广解。

【论】无想定前至假立无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诸明了心。求无想果。将此果以为涅槃。所熏成种。此是增上微微心是 招彼异熟。即招阿赖耶识。依此本识余粗动六转识想等不行。于此无心分位假立无想异熟 此言虽总。而意欲说明了心时。种子招总异熟。无心以去厌心种子。招别无想异熟。论种子体。是一种子通招总别。若据其位前后有殊。有心无心二果别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总果。微微心细所熏成种感别果。二种种子各招一果。亦不相违。微微心种转为无想定等故 前解为胜 今解即是彼地六识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体。如许无心唯依本识。即依本识上立此无心。无心实非异熟。亲依异熟立。得异熟。故论云不恒行心.心所灭。不简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约生得心心所灭立此异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生得。非谓异熟生得无记心。或种依本识。是生得无记性。与本识同性故生得。此相传解违下第七。然不顺理。又解第六异熟舍受生得无记心灭种子上立。即是依本识。而生得粗动想等灭故。建立此异熟。此师为正。诸论皆说生有初心定无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识何时灭。此有二义。如下第七卷中广说自有三师。

【论】依异熟立至亦非实有。

【述曰】此无想天非真异熟。是异熟生。诸论说无想异熟者。依真第八异熟识生得种立故异熟。非是总报真实异熟。如言从异熟所生异熟生故 无想异熟。及二无心定亦非实有。总结非也。余门分别如下当知 就别破中。上来四段合破七种不相应讫。初二定持业释。无想异熟通持业.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当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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