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任伊始--宋氏家族全传.

《宋氏家族全传》1.上任伊始


1928年,宋子文复出南京政府财政部长。

当时,宁汉刚刚合流统一。连年兵爱之灾,政府财政拈据,百事待理,百废待兴。如果说当时宋子文是个难得人才,蒋介石不惜血本启用,亦是慧眼识玉。那么宋子文果然也不负瞩望,在此烂摊子上起家,并很快将其理得有条不紊。他好像是一棵摇钱树,一摇就掉下钱来似的。一时财源滚滚,不断流向蒋介石的钱袋。

那么。宋子文的聪明才智在哪里?关键是他视野开阔,看清了国情。他在掌握西方文明国家的财政管理的基础上,将其运用到中国社会,从而实现新的结合和应用。新官上任三把火,当时他大砍了“五刀”,果然是金石开花。这五刀也砍出了他的识、他的胆和他的智。

一是争取关税自主。关税是近代各国收人的大宗财源,然而在中国却是个近百年没有解决的问题。自鸦片战争以来,因受不平等条约之协定关税的束缚,中国关税一直是值百抽五,少得可怜。自1858年修订税价后又长期不变,海关征收的税款折合税率还低于值百抽五;从而使很多白银源源不断地流人帝国主义国家的银行口袋,数额之巨根本无法统计。当年宋子文曾痛心地说:“协定的约束,产业不能振兴,洋货不能抵制,权利外溢,百业凋残。理财人又不懂此事的重要,这是个悲剧;取消协定关税,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于是,宋子文便从关税开刀了。

然而谈何容易?当时情况是宁汉虽然合流,但北京张作霖政权还未覆灭。当时实际等于南北共有两个政府,意见不一,诸端难理。

1928年1月27日,上任不久的宋子文首次代表南京政府发表《宣言》,指出“国民政府现统辖二十一省之十六省,所收关税约占百分之七十。北京政府又非前经承认政府之法律继承者,国民政府自不能承认任何团体有单独行使管理关政之权,或有派任何代理人行使此种管理之权。”

隔日(29日),南京政府代理外长郭泰棋接见路透社记者,解释宋子文27日《宣言》说:此举并无干涉以海关税续付外债之意;至于内债,以国民政府辖境之关余,供北京政府用作抵御国民军之兵费,似欠公允。郭当时的这番话旨在说明南京政府行使关税权后,将继续以关税抵作外债,请诸国不必为此担心,以及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宋子文的《海关宣言》发表后,署理总税务司英国人易纨士从北京南下。2月7日,易纨士在上海访晤南京政府外交部长黄郭,略述关税问题意见:“一、按以前关税会议修正之七级表实行加税;二、由南北两政府各发同文通知书与各国;三、增加数目全”国约六千万两,以一千万两留抵担保不确实外债之基金,余数控三七或四六比例分配于南北(南方可净增年额一千七八百万元);四、第一次南北委员会议地点定在大连,以后各次在上海。”

2月16日晚,财政部长宋子文在上海私陈设宴款待易纨士。席散后,宋子文乘夜车回南京以便商定关税问题解决办法,并与北京政府交涉。当时,北京政府从中作梗,致使废除协定关税拖延了一段时间。气得宋子文心里不禁骂娘。

同年6月,南京政府第二次北伐。张作霖败北,并放弃北京,结果在退往沈阳途中被日本人炸死。自此以后,废除协定关税的障碍废除了。1928年7月25日,这是一个值得大书特书的日子,宋子文与美国驻华公使马慕瑞在北平首先签订了《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条约规定:“历来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而适应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

随后,宋子文又代表政府先后同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等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

在此期间,宋子文规定:凡进口货物均分为7类,按类别分别做纳不同的税率,以7.5%为起点。1928年最高到值百抽27.5%。到1933年5月,南京政府再次修改税率时,最高税额已达80%。长期以来,中国关税款一直是交给外国在华银行储存和保管的,并且由外国银行经手外债的还本付息事宜。自1932年3月1日起,海关税款全部集中存人中央银行,而且由中央银行经手外债还本付息业务。除去偿还外债的税款,剩余的归南京政府自由支配。于是,关税成为当时南京政府的最大税源,超过总收人的一半左右。例如 1932年关税收人是3.88亿元,除去偿还外债2亿多元,还有1亿多元可由南京政府自由支配使用。

关税的解决,使宋子文充满信心。

宋子文的第二刀便是改革盐业统税。中国的海岸线之长约占国界线的三分之二;再加上中国是个大国,耗盐量巨大。故盐业收人早在封建社会即是政府的重要收人。而自民国以后,盐政与厘金、资本税同称为中国的三大恶税之一。

盐政诸弊,为首的是包商制度。其制度的最大弊害是,它使少数盐商凭一点租资,把千百万人的食盐权利独握在手,并借此中饱私囊。仅此一项,每年国家财政收人即损失亿万之巨。

当年和包商制度关联的是分区和引岸制度。所谓分区,是指当时全中国在盐务上分两淮、四川、东三省、两浙、长芦。山东、两广、河南、福建。云南、甘肃等12个地区。各区所产的盐,不得到他区销售,一个地区销售的盐,必须由某一包商从某一指定盐场运输,否则即视为私盐。所谓引岸,是指那些不产盐的销盐地区,像湘岸、鄂岸、皖岸等,这些地区销盐也要由某一指定盐包商运来,否则也视为私盐。当时,各盐场的生产条件不一,盐的成本也不一样。照理讲,产盐区和比较便利的地方,人民应该吃到质优价廉的食盐,可是由于分区和引岸制度,许多地区的人民只能吃质次价高的劣盐。

盐政之弊,是盐务稽核所的存在。盐务稽核所成立于袁世凯统治时期,是为偿还外国借款而成立的;以中方为总办,以洋人为会办,实际权力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开始,盐务稽核所只管稽核造报,后来,其权力扩充到发给引票、编制报告、征存盐税、签支盐税、收放盐斤,成为中国盐政的主管机关。当年孙中山曾经痛骂盐务稽核所一帮人“无恶不作”。

国民党政权统治之初,上述盐税中存在的弊端,不只为舆论所垢病,同时也影响了南京政府的财政收人。作为主管税制改革的财政部长宋子文,亦自有他关于盐税改革的思路。在1928年7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她提出就场征税为整理盐税的突破口,随后他在《训政时期施政纲领》中,又提出统一收人、统一税率、整理场产、推广销运等四点改革建议。

并且宋子文应舆论的一致呼吁,明确提出废除包商制。

宋子文废除包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大困难。一方面,官商结合,并且官、商还与兵匪勾结,严重干扰盐税改革。另一方面,当时南京政府刚成立,百废待兴,财政奇窘,在实际上也没有充足的美金以取代盐商来负责食盐的运销。因而在1931年6月30日新《盐法》公布后,虽然明确规定“盐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但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包商仍然存在。据统计,1932年,仅撤销了江浙地区18县的包商;1933年,又废除了山东地区4县的包商,其余则仍旧沿袭。

最初,宋子文主张撤销盐务稽核所,但由于各方阻力,非但没有撤销,反在30年代初达到了全盛时期。据1930年9月的统计,其大小机关达1870处,服务人员14815人,经费达1689万元。盐务稽核所实际上已成为仅次于海关的第二大税务机构。

当时,宋子文并非不知道由外人把持的盐务稽核所,在中国人心目中臭名昭著,但他希望通过控制盐务稽核所,以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于是他规定,盐务稽核所直辖于财政部,由财政部任免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希望以此来控制稽核所。然而,由于盐务系统长期的稳定性和独立性,财政部对其也难以完全控制。

为了阻止盐务走私,宋子文于30年代初筹建了税警团,税警团征招有知识的青年人,并在军校加以培训,所以素质较高,加上全部美式装备,战斗力亦较强。税警团共分三团,其中有一团在成立后被蒋介石“借用”到江西参加“剿共”,另二团分驻私盐最猖撅的两淮盐场各地。宋子文还和军政部联系,在税警团无法进行海上缉私时,可以取得海军方面的协助。

由于宋子文措施得当,南京政府初期,盐税收入增加较快,从1928年度到 1933年度,盐税收人为 3000万元、1.22亿元、1.5亿元、1.44亿元和1.58亿元(除1932年度因东北丧失而损失不少收人外),其他年份都处在稳定的增长之中。所以,宋子文当时颇为得意地提出:“十八年九月,财政部竞能宣布不但能逐年摊还盐债,并有余力可清偿旧欠矣。”

如果说宋子文的第二刀--盐政改革是成功的话,那么第三刀则是税制改革。

当时宋子文的税制改革的另一方面是输统税。所谓统税,就是一物一税。具体地说,就是对国内工业产品进行一次性征税后,即可通行全国,不再征收税捐。南京政府成立后,鉴于清季以来全国各地举办的具有通过税或物货税性质的“厘卡林立,重迭征收”的弊病,他立即着手整理国内税务,以便增加收人,稳定财政。

1928年1月,宋子文上台伊始,即颁行烟草统税条例,明确规定卷烟统税为中央税,由财政部设立专门机构掌握。同年2月成立卷烟统税处于上海,随后又在各省设立卷烟统税局。卷烟税率在开征初期,为值百抽五十。1928年冬,宋子文修改烟草统税条例,规定洋烟交纳7.5%,土烟为40%,未制成卷烟的熏烟,税率定为每百斤征收国币3.6元。

随后1929年9月,宋子文在上海设立棉纱统税筹备处,办理棉纱统税事宜。当时我国大机器纺纱织布工厂很少,规模也不大。据1929年调查统计,全国华商经营纱厂只有73家,每年产纱额在130万包左右。宋子文规定:本色棉纱在23支以内者(即粗纱),每百斤征收国币2.75元;本色棉纱超过23支者(即细纱),每百斤征收国币3.75元。

1930年,宋子文又主持制订了征收火柴统税条例,其规定税率为:长度不及4.3公分,或每盒不过75支者,每大箱征税5元;长度在4.3公分以上至5.2公分,或每盒在100支以上者,每大箱征税10元。同时,宋子文还开征水泥税,其税率为每桶重量380磅者,征税6角;重量超过或不及380磅,其差额在十分之一以上者,按其重量比例征收之。而在麦粉方面,宋子文规定,其税率为值百抽五,即每包1角。

以上为开征时生产率。实际上,随着统税条例的不断修订,各种货物的生产率是变化的。而当年统税的开征,为南京政府开辟了财源。以1931年为例,南京政府的统税收入为:卷烟税0.50018亿元、棉纱税0 15656亿元、火柴税0.04168亿元、水泥税0.01735亿元、麦粉税0.05837亿元、熏烟税0.01584亿元、啤酒税0.00663亿元,以上各项计约8000万元。1931年南京政府财政收入为5.53亿元,统税收入约占七分之一。当年来子文筹款理财的这些做法,确实为南京政府的财政问题,解决了不少困难。

但是,收人增加并不意味着税制改革卓有成效。相反,它在“体恤民间疾苦”的口号下,为人民实际增加了许多苦难。就盐税本身而言,根据亚当·斯密征税原则,一种优良的税法必须坚持平等的原则,即收入多,多负担;收入少,少负担,以调节贫富,为大多数人造福。而盐税则不然,它是按消费量征税,而穷人并不因为穷就比富人需要更少的盐。对于这种不良税法,南京政府应该加以废除,而代之以所得税之类按纳税能力大小而征收的新税。但它目光短浅,只为保持收入而继承了封建王朝的弊政,致使当年中国广大的贫苦人民,仍不能摆脱长期以来的经济枷锁。

当年宋子文的第四刀是建立中央银行,实行金融控制。

宋子文上任之际,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早已有之,只是它不归国民政府而已。中国银行是1905年在北京创立的,前身为“户部银行”。1908年改称“大清银行”。进入民国后,在“大清银行”基础上,1913年2月另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则成立于1908年,初系清朝的邮传部,主要为铁路、电报、邮政、航运四项业务的收付款而设立。各地已有支行。这两家银行是当时中国金融界独有的银行。和西方文明国家比较,当时中国的银行业还显得陈旧落后。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治的核心问题是个经济问题,这已是经济学家的共识。当年蒋介石要独霸天下,即知银行的举足轻重。而宋子文早年作为广州银行行长,更知其重要。

1928年夏天,是一个炎热的夏天。而被称中国四大火炉的南京,当时更是热浪烤人。

就是在这样的日子里,作为财政部长的宋子文,连续组织并主持了两次全国大型会议:一是6月的全国经济会议;M是7月的全国财政会议。就是在这两次大型会议上,宋子文同与会者反复论证了中央银行成立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并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可。

会议下来,宋子文又冒着酷暑,通宵达旦,组织人起草《中央银行章程》。

该章程规定:中央银行性质为国家银行;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国库一次拨出2000万元公债预约券作为股本;行址设在上海外滩15号,各地设分行。其特权有发行兑换券,铸造及发行国币,经营国库和内外债;业务范围主要经营国库证券、商业票据买卖和贴现,办理汇兑发行期票,买卖金银,接受存款和贷款等;总裁为宋子文,亦称行长。副总裁为陈行。中央银行除设总裁外,另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等。

当时,宋子文提出组建中央银行的书面报告,蒋介石极力赞成。报告呈上没出3天,批复就下来了。

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终于在上海成立。蒋介石亲自剪彩,总裁宋子文披红戴花。实际上,这也是蒋宋银行的成立。因为一切都由他们二人说了算;而所谓的理事会、监事会,不过是配角而已。

中央银行的成立,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对金融的重视。其实这还不是目的。当时对于野心勃勃的蒋介石政权来说,争霸天下才是其目的。而既要争霸天下,就要实行对金融的垄断和控制。因而他们第一个猎取的目标,就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中国银行原有资本2000万元。1927年南京政府指令将该行总管理处由北京迁至上海,并修改其银行条例,规定资本为2500万元,并强行加入“官股”500万元,同时指定其为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1928年宋子文又将交通银行总行从北京迁至上海,并颁布该行条例,规定资本为1000万元,加入“官股”两成即200万元;并指定其为特许的“发展全国实业银行”。这样,后来形成的“四大家族”官僚资本就渗入了“两行”。

宋子文虽然采取了如此手段,但当时“官股”在中国银行股本中仅占五分之一,在交通银行股本中只占六分之一。就资本、信用的实力而言,当时中国、交通两行都超过了中央银行,因而宋子文对“两行”一时还难以驾驭。到30年代初期,宋子文提出修改“两行”条例,并分别予以增资。而到30年代中期,“两行”中的“官股”已超过半数;并且宋子文直接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对交通银行也派其嫡系出任董事长。就这样,他终于实现了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控制。

宋子文当时的第五刀:就是要废两改元,统一中国货币发行权。

废两改元,与秦始皇当年的统一度量衡极为相似。因此宋子文的功德也就在这里。

所谓废两改元,就是废除银两,改用银元。中国原来使用白银货币,其单位为两。称量银两的衡器为“平”。清代国库所有的“平”称为“库平”。一两等于37.3125克。废两改元前,中国各地使用的银两单位,主要有海关两、库平两、规元两3种。自16世纪以来,外国银元开始流入中国。鸦片战争后,在通商口岸开始流行西班牙、墨西哥、英国、香港和美国贸易银元。原有的银两标准既不一致,新进的银元重量也有差别。银两与银元之间的折算称为洋厘。通常1银元折合7钱银两左右,且依市场上银元与银两的多少而浮动。1882年吉林机器局首铸银元,1889年广东亦设局铸造,其后各省仿之。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国币条例”,铸造袁世凯头像银币,重7钱2分;当时通行全国,起过主币作用。但市场上仍是银两、银元并用,如此极不利于中国当年商品经济的发展。

1928年3月,浙江省政府向国民党政府提出《统一国币应先实行废两改元案》,指出“中国货币之紊乱,至今日已达极点”,“自民国建立以来,银元需要既繁,流通亦广”,“现元宝数量又如此之少,实无沿用银两之必要”。该提案请求废两改元,“积极实行,以立中国币制之基础。”

这一提案呈送到南京政府财政部部长的办公桌上时,立即引起了宋子文的高度重视。

1932年上半年,内地银元大量流入上海,达5447万元。比之以往,增加很快。一般舆论也认为废两改元机不可失。上海工商界的代表也致电国民政府,表示“对于废两改元之原则莫不一致赞同,切盼实现”。因此,当时废两改元的条件渐趋成熟。

1932年7月7日,宋子文在上海召开银行界会议,讨论废两改元问题。来在这次会议上,确定了废两改元之原则:一、废除银两,完全采用银元,以统一币制;二、采用银元制度时,旧铸银元仍照旧使用;三、每元法价重量决定后,即开始铸造新币。当时,上海钱庄闻讯后,即召开会议,并致函财政部表示原则上同意废两改元,但需假以时日,不应操之过急。7月22日,宋子文决定组织废两改元研究会,就废两改元之事进行专门研究。

1933年3月1日,宋子文指出“为准备废两,先从上海实施,特规定上海市面通用银两与银本位币二元或旧有1元银币之合原定重量成色者,以规元7钱1分5厘合银币1元,为一定之换算率,并自本年3月10日起施行。”于是,上海从当年3月10日起,各行各业的交易往来,一律改用银币计算。

上海废两改元之后,国民党政府又于1933年4月5日和6日,先后颁布废两改元的布告和训令,规定自当年4月6日起,听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凡持有银两者依照《银本位币铸造条例》的规定,请求中央造币厂代为铸造银币,或就地送交中央、中国和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币使用。

在宣布废两改元之前,国民党政府预先于3月1日公布了《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其主要内容是:“银本位之铸造专属于中央造币厂。银本位币定名日元。总重26.697公分;其中含银88%,铜12%,即合纯银23.493448公分。”

当时,宋子文为使废两改元顺利实现,还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财政部委托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代为兑换银币。中央造币厂得铸厂条,以适应市面巨额款项收付之用。第二、对各行庄宝银进行登记及兑换。至当年12月15日,登记宝银总计 14621万两,即按成开兑。至 1934年7月,共兑进宝银2794万两,兑出新币3907万元。第三、撤销炉房公估局。第四,经财政部批准,暂设冶金小炉,将散碎杂银冶炼成银饼,送到中央银行估价兑换。

从1933年3月1日起,国民党中央造币厂开始铸造银币,银币正面为孙中山半身像,背面为帆船图案。俗称“孙头”或船洋。

中央造币厂一经成立,就由美国“造币专家”葛莱德担任顾问,成立中央造币厂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铸币的重量和成色。中央造币厂计1933年3月到12月共铸银币2806万枚,1934年铸7096万枚,1935上半年铸3356万枚。自1933年3月至 1935年6月总计铸银币 13258万枚。直到 1935年下半年实行法币政策后,方不再铸造并改印纸币。

当时废两改元的实施,规范了中国币制,活跃了流通,方便了人民也搞活了经济;并拓宽了中央银行活动的规模,同时也为以后法币制度的实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是继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中国经济史上的又一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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