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
「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
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
餽遺亡鬼薪於外,一以上,論可(何)
「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所捕耐罪以
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不當?自出,
罷(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
捕亡完城旦,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甲捕乙,告盗書丞印以亡,問亡二日,它如甲,已論耐乙,
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問吏
亡久書、符券、公璽、衡羸(纍),
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
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
邦亡來通錢過萬,已復,後來而得,
亡自出。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詣,辭